“CPPC”仿冒“OPPO”销售 欧珀维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邝宪平律师
原告欧珀公司起诉称: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已家喻户晓。
刘先生等4人为北京某商场的商户,其摊位均从事手机批发业务。欧珀公司发现刘先生等4人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刘先生等4人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欧珀公司将刘先生4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等4人辩称,不知道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权利人,且自己有合法进货来源,没有侵犯欧珀公司的商标权,故不同意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多处使用“CPPC”标识,且电池所用“CPPC”标识中 “C”开口较小,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欧珀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OPPO”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系侵犯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刘先生等4人销售涉案侵权手机的行为亦构成侵权。鉴于刘先生等4人销售的涉案侵权手机无明确的厂家信息且其销售手机等商品,应知晓“OPPO”商标权属的相关情况,故刘先生等4人销售侵犯欧珀公司“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手机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欧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而由于欧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等4人的侵权所得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是在综合考虑“OPPO”商标的知名度,刘先生等4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先生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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