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诊断】接到当事人咨询后,我仔细审查当事人林某提供的证据线索,初步判断广西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林某的专利权,且侵权情节恶劣(销售量近千吨、范围涉及国内大部分省市及东南亚地区)。并将这一判断如实的告知了林某,林某信赖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专利的维权工作。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1、网站内容公证;2、侵权产品的购买;3、视频资料的拍摄与整理;4、专利检索等等证据共计一百多页清单。
【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侵权产品“、、浅生定向、型槽”之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1、根据原告专利权内容1、2、6项之规定,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表现为:
(1)用途:、、、;(2)大小:长50—110cm、深1.8—4.5cm、弧长7—14cm、弧曲率半径为1.5—5cm的塑料槽;(3)上下端封闭及开口状况:槽的上端封闭,下端开口,或者,下端封闭,并在槽底处设置若干个小孔;(4)横向或纵向加强筋:槽壁成型有横向加强筋或/和纵向加强筋;(5)槽壁状况:槽壁成型有台阶。
2、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1)用途:、、、;(2)大小:深 公分、宽 公分、长 米的塑料槽;(3)上下端封闭及开口状况:上端封闭,下端封闭,并在槽底处设置若干个小孔;(4)横向或纵向加强筋:定向槽的槽壁成型有纵向加强筋;(5)槽壁状况:槽壁成型有台阶。
3、被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证据一至八等(略)、、、
综上,纵观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可以发现,被告的侵权产品之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二、被告的违法情节严重,故意针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且至今执迷不悟,其主观态度非常恶劣:、、、略
三、被告售卖了大量的侵权产品,恳请法庭以被告的违法所得计算其向原告的赔偿额度,具体计算方式为:、、、略
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林某的专利权,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林某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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