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和实施时间(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范围、对象:凡本市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部分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非在职聘用干部和合同制职工。
(2)实施时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实施;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于一九九六年元月实施;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非在职聘用干部和合同制职工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补办(大连)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南京)
- 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南京)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副处和副高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调动人员工资审核以及设区市晋升副厅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副厅以上调动工资办理 (江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法律援助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申请就业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信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证办理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规定(南京)
- 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南京)
- 医疗保险缴费(大连)
-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江西)
-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发放和使用(南京)
- 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南京)
- 个人医疗保险的办理(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