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凡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公布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
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补办(大连)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南京)
- 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南京)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副处和副高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调动人员工资审核以及设区市晋升副厅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副厅以上调动工资办理 (江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法律援助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申请就业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信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证办理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规定(南京)
- 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南京)
- 医疗保险缴费(大连)
-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江西)
-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发放和使用(南京)
- 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南京)
- 个人医疗保险的办理(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