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的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以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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