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⑵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⑶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行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补办(大连)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南京)
- 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南京)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副处和副高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调动人员工资审核以及设区市晋升副厅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副厅以上调动工资办理 (江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法律援助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申请就业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信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证办理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规定(南京)
- 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南京)
- 医疗保险缴费(大连)
-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江西)
-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发放和使用(南京)
- 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南京)
- 个人医疗保险的办理(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