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5%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
(四)从领取期限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5%发放,第19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0%发放;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按照这一办法,我市根据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确定了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我市在去年调标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人均每月将增加70元。
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 时间 |
发放标准(元) | ||
第1-12个月 |
第13-18个月 |
第19-24个月 | |
满1年 不满10年 |
367 |
353 |
362 |
满10年 不满20年 |
394 |
378 |
362 |
满20年 |
421 |
404 |
386 |
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7月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7月底前进行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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