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认定及其待遇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认定及其待遇核准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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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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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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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因公伤、亡报告; 二、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及其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 三、证明材料:因公负伤的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因公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
申请受理机关 |
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二、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草拟复函。 三、处长、副处长审核。 四、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 五、正式成文,函复申请人所在单位。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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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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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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