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参加社会保险 |
法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
条 件 |
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我市工作的台港澳人员。 |
申请材料 |
港澳台及外籍员工首次参保 ⑴ 台湾居民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港澳居民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外籍人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社保分局、管理站 |
决定机关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一、领取相关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申报意向表》;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书》。以上表格除《协议书》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
时 限 |
当月15日前,受理当月参保。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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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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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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