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申请社会保险(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军人配偶随军期间未在单位就业但已取得深户并自谋职业的, |
申请材料 |
1、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及《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3、首次参保人员,属招工或调入入深户的需提供调令(或招工表)的复印件(验原件),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4、深圳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的户名和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已有《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须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个人缴费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一)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二)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三)持参保需提供的资料、《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回执。 |
时 限 |
每月15日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即到即办。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征缴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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