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申请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区民政局审批 |
条 件 |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申请材料 |
本市户籍和家庭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 |
决定机关 |
区民政局 |
程 序 |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八、十二、十三条。 |
时 限 |
2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 |
法律效力 |
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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