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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数量及方式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
申请材料
(1)、单位或本人申请书;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等级审批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决定机关
省、市、区民政部门
程  序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初审后,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评定等级后,报市民政局核准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时  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方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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