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企业员工工伤补偿须知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号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条 件 |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害时已参加深圳市工伤保险(未参保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亡)者经认定(视同)为工伤; 3、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
申请材料 |
[提供的材料] 1、员工因工负伤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员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3)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4)单位或员工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员工因工死亡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3)《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见社保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处、各区分局工伤科、各管理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
时 限 |
受理之后6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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