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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企业员工工伤补偿须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号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条  件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害时已参加深圳市工伤保险(未参保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亡)者经认定(视同)为工伤;
3、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材料
[提供的材料]
1、员工因工负伤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员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3)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4)单位或员工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员工因工死亡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3)《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见社保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处、各区分局工伤科、各管理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时  限
受理之后60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 
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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