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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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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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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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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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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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之附件;《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第一条。 |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申请人可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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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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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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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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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法定期限: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十七条 承诺期限: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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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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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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