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捐款捐赠物资的受理和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捐赠进口物资的初审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第五条、第七条,颁布日期:1989年2月20日 2.《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7条,颁布部门: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7年1月18日 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7年10月29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市属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华侨和港澳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事业 2.捐赠人是指捐赠物资或款项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必须坚持捐赠人自愿无偿的原则,以捐赠人个人名义进行,不宜以所在机构或公司名义进行 3.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接受捐赠 |
申请材料 |
1.受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捐赠人提供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个人自愿无偿捐赠,捐赠物资的规格、数量、价值、用途、捐赠人签名、盖章、日期) 3.接受捐赠请示(由受赠单位写给上级主管部门,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受赠用途为自用,捐赠物资的规格、数量、价值、用途;受赠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 4.捐赠物资清单(如捐赠物资数量较多,规格不一,必须附详细清单) 5.填写省侨办编制的《受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八份、《受理捐赠呈批表》一式二份(接收单位栏盖单位章) 6.如是机电产品,需在市贸工局领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
《受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受理捐赠呈批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程 序 |
接受捐赠单位到市侨办经济科技处领取《受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受理捐赠呈批表》→接受捐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提供申请所需书面资料→市侨办意见→报省侨务办公室审批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省侨办同意审批受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后,接受捐赠单位方可接收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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