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批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个体工商户换发执照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执照经营期限到期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 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所在地工商所;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换发新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时 限 |
即来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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