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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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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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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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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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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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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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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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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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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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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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 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 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 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 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 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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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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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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