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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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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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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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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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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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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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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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 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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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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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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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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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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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气象局提出对探测环境的核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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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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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联系人:吴施红、群觉0891-6338529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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