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②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社会团体注销的审批申办对象及办理条件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 西藏自治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西藏自治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西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西藏自治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西藏自治区区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区从事气象科研活动审批
- 西藏自治区区外公司到区内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销售防雷产品审批
- 西藏自治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西藏自治区办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深圳)
-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登记 (深圳)
- 商品展销会登记 (深圳)
- 三来一补项目补证登记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