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诊所或内部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应提交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材料: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
决定机关 |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
程 序 |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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