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批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发登记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签署的《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2、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3、未遗失或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所在地工商所领取《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补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补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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