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补(换)照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补发申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行政许可法》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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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 2、合伙企业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
申请材料 |
提交材料: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补(增)发申请书》原件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指损坏无法辨认)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4、未遗失和毁损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注册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在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合伙企业备齐文件后,由合伙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发给《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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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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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1、变更登记费50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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