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登记 (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股份合作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备案。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修正)。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发生变动提交: |
申请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六)公司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任免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各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公证书(原件1份)。 (七)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
时 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下属分公司效力,但备案后的章程、下属分公司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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