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收受设置部门档案馆的证明材料、审核、备案 |
法律依据 |
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八条规定: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
数量及方式 |
无具体材料要求;直接报送 |
条 件 |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申请材料 |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材料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监督指导处,联系电话:82108536 |
决定机关 |
监督指导处 |
程 序 |
1、受理当事人报送的文件材料;2、备案。 |
时 限 |
即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可以设立部门档案馆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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