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
条 件 |
1、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要求。 |
申请材料 |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或《抵押物登记证》(仅限2008年3月1日前登记的); 2、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原件四份; 3、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请登陆网上登记预报系统→填写、打印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 |
决定机关 |
市工商局。 |
程 序 |
登陆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打印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
时 限 |
材料齐备的,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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