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业务申请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工商局申请 |
条 件 |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规格;年度内固定广告计划发布的期数、时间、发送数量;广告的发布范围、发送对象;发布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主要类型;发送方式、渠道;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 |
决定机关 |
市工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 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2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方可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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