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退出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辖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退出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1在总所作出从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的决定后30日内,分所必须将撤回派驻律师的情况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初审后送省司法厅批准。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分所申请撤回派驻律师的,必须提交总所同意从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应督促拟撤回派驻的律师了结债权债务,并对未结案件的进行妥善处理。 1.4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内的,分所负责交回拟撤回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由省司法厅进行更改后发回。 1.5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外的,分所负责向其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回拟撤回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并获取同意撤回派驻、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总所负责向省司法厅交回上述证明,并申请该撤回派驻律师在总所的执业证。 1.6总所在省外、分所在省内的,分所负责交回拟撤回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省司法厅更改、发回副本并出具同意撤回派驻、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1.7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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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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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2.1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内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总所同意撤回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分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案件已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拟撤回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五)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2.2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外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总所同意撤回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分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撤回派驻、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三)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有关材料(链接)一式两份。 2.3总所在省外,分所在省内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总所同意撤回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分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案件已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拟撤回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五)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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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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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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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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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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