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辖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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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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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后30日内必须将新住所有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住所,必须提交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1.3律师事务所住所应为写字楼、办公楼或商住楼,不得为民用住宅。 1.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经核准后,5日内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进行更改。 1.5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
申请材料 |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三)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买卖协议或自有权属证明等。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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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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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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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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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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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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