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
法律依据 |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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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已编制了招标文件,经批准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
申请材料 |
招标文件(包括单独成册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部分):拟通过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需提交电子招标文件1份,书面招标文件至少2份;无须提交电子招标文件的,需提交书面招标文件至少3份。 |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普通版)》;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易版)》; 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抽签定标)》; 4、《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普通版)》; 5、《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抽签定标)》。 上述示范文本均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上“办事指南”中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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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第一步: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步:领回加盖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专用章的招标文件(业务办理中心窗口留存书面件1份、电子件1份,无须提供电子件的留存书面件2份)。 |
时 限 |
即到即办,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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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63条第3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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