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识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深圳市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标签须办理备案手续。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需备案 |
条 件 |
深圳市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须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企业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产品属于普通食品的范畴。 |
申请材料 |
申请单位向办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标签拟印制内容报告表》(2份); 2.食品标签设计样板(2份); 3.《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核实后退给企业);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查验证书留复印件)。 注:备案企业需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
《食品标签拟印制内容报告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办理部门: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办公地点: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十楼1005、宝安区宝城二十区洪浪南路技术监督大楼、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龙岗质量大楼 办公电话:83997958(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27590608(宝安) 28932663(龙岗)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填写《产品标识备案收件回执》交给申请单位。 (二)审核 经办人员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以及GB 7718等强制性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食品标签予以编号。 |
时 限 |
经办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已备案标签作为指导食品标识的依据 |
收 费 | 免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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