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3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钟毅杰,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C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E,董事长。
被告: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连港工业区红灯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F,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容、苏银,均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071.5)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曾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24号26单元房产【房产证号:粵房字第118319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出)字第09970017号】中价值20万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并于2011年11月24日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釆取上述保全措施后,原告以已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已获得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24号26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319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出)字第09970017号】中价值20万元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 | 徐红妮 |
审判员 | : | 焦凤迎 |
代理审判员 | : | 谢劲东 |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 ||
书记员 | : | 廖建锋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
- 企业网盘撤诉是否构成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为两家电商公司争取避免300万赔偿金额
- 抖音小店直播带货抖店保证金押金被冻结违反规则商标侵权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