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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6-3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6-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丽萍,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C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C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徐红妮
审判员 :  马军
审判员 :  卓靖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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