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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0-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0-2号



原告:谭A。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唐玲玲,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龚C,系中山市南头镇贝朗卫浴制品厂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A诉被告龚C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A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龚C处的“厕用冲水箱”产品实物及生产该侵权产品的模具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房地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A为证明被告龚C的侵权事实,要求本院将被告龚C经营的中山市南头镇贝朗卫浴制品厂持有的涉案证据进行保全,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龚C及其经营的中山市南头镇贝朗卫浴制品厂生产的涉嫌侵权的厕用冲水箱2台。
二、对被告龚C及其经营的中山市南头镇贝朗卫浴制品厂生产的涉嫌侵权的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徐红妮
审判员 :  马军
代理审判员 :  练天成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古莉娟
书记员 :  谢劲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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