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办理时限: | 凡档案和材料齐全并符合恢复伤残抚恤规定条件,经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伤残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天内给予恢复抚恤并换发新证。 |
申办对象资格: | 凡因犯罪停止抚恤,现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的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可提出恢复伤残抚恤申请。 |
申办手续: |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劳改部门(监狱)的《释放证明书》、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二)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
办理程序: |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劳改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等。 |
办理依据: |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令);(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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