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
办理时限: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城镇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业老人、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后,在享受其他补贴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经采取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本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经采取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本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
申办手续: | (一)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二)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三)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尽责帮助的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五)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
办理依据: |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7号); (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老人和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8号); (六)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重病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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