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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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申请人→工商局(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 ||||||||||||||||||||||||||||||||||||||||||||||||||||||||||||||||||
申办对象资格: | 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车、出租车、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该类机动车车体广告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受理登记(仅在某单个区、县内营运的上述车辆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大客车、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厢式货车。该类机动车车体广告由车辆所有人向该单位注册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可向所在经营地点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 ||||||||||||||||||||||||||||||||||||||||||||||||||||||||||||||||||
申办手续: |
(1)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阵地(车辆)使用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6)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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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工商局(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 ||||||||||||||||||||||||||||||||||||||||||||||||||||||||||||||||||
办理依据: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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