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民族医医疗广告批准须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办理地址: | 镇宁路465弄181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1:30-5:00(夏令时间) |
办理时限: |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医疗机构及来沪申请中医医疗广告(含民族医)的外省市医疗机构 |
申办手续: |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
办理程序: |
1、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外省市医疗机构、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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