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石家庄XXXX设备厂
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XXX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311—80805267 ;13722867217
申请人因石家庄XXX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非为名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商业诋毁纠纷”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本案中,原告恰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商业信誉为由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并非为名誉权纠纷。
二、本案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而“商业诋毁纠纷”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信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未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确定贵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亦未批准贵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情况下,贵院立案受理本案实有不当,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案由为商业诋毁纠纷,本案第一审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因而,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家庄XXXX设备厂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
- 企业网盘撤诉是否构成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为两家电商公司争取避免300万赔偿金额
- 抖音小店直播带货抖店保证金押金被冻结违反规则商标侵权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