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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王建雷律师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石家庄XXXX设备厂
  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XXX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311—80805267 ;13722867217
申请人因石家庄XXX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非为名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商业诋毁纠纷”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本案中,原告恰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商业信誉为由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并非为名誉权纠纷。
二、本案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为“商业诋毁纠纷”,而“商业诋毁纠纷”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信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未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确定贵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亦未批准贵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情况下,贵院立案受理本案实有不当,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案由为商业诋毁纠纷,本案第一审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因而,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家庄XXXX设备厂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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