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与灰太狼”网络传播权纠纷和解成功案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周兴芳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被告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传播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FLASH游戏,并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取得了相应的非法收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在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上删除涉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美术作品的所有游戏及相关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经律师的沟通与协调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
一、基于被告网站的行为,被告同意于2012年2月1日前,针对原告已经取证的《公证书》中涉及原告权利的78款游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逾期未支付或支付不足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如原告对前述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不享有权利,被告有权要要求其返还上述补偿金。
二、原告同意在被告付款后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原告承诺就上述《公证书》已取证的“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不再追究被告法律责任或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同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承诺有权代表原告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特别授权代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视为原告对本协议 签署,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均均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并同意前述内容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以上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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