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摩托罗拉知识产权案
侵犯摩托罗拉知识产权案
2005年11月08日
律 师 函 致:摩托罗拉(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贺文龙、吴天英律师发现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销售一款载客用三轮摩托时,有不当竞争行为并涉嫌侵犯贵公司商标权,特予以函告。 一、 律师调取的相关证据情况 载客用三轮摩托照片。照片显示其车体上印有显著的“MOTO”字样,其字体、字型、大小、排列方式与贵公司“MOTO”商标无异。 摩托车司机证言。证明该司机认为摩托车车体上“MOTO”表明该款摩托车与摩托罗拉公司有某种联系。 《南方周末报》。说明贵公司在媒体上宣传产品并突出“MOTO”商标,而摩托车车体上的“MOTO”与贵公司“MOTO”商标外形上的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录音片段。贵公司北京代表处证实,“MOTO”系贵公司注册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律师分析 依据上述证据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贵公司注册商标,已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通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具有便捷、费用低等特点,贵公司可充分利用这一途径将“MOTO”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 律师建议 1、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应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2、取得相关证据后,由律师给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省兰州市的摩托车销售公司送达律师函,就此事与两公司协商解决。 3、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认定“MOTO”为驰名商标,加大对“MOTO”商标的保护力度。 4、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强调贵公司拥有“MOTO”注册商标,并将不遗余力地维护该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 律师:贺文龙 吴天英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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