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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台湾企业商标权被苏州中院判决索赔10万元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郭毅律师
案情:
原告致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茂公司“)系一家注册在台湾地区的生产型企业,其是第1151331号“Zentech”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致茂公司发现本案被告苏州源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佳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250自动变压测试仪以及3001A变压器扫描测试盒后,向苏州市吴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接报后于20101011日对源佳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1116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嗣后,原告起诉至苏州市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15万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151331号“Zentech”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十分明显的,但难度是如何对侵权行为用证据予以固定,原告通过前期调查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及时联系了工商机关对被告处进行了查处,当场查处侵权产品十几台,工商机关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对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侵权事实部分的证据就相当充足了。另一方面的难度,原告是一家台湾企业,向内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原告对企业设立主体材料及有关证据进行两地认证,相关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认证后,发往大陆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再由该协会进行核查后,由律师前往该处领取认证书。
    关于索赔金额,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本案中,原告没有办法提供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因此法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牌商品及假冒商品之间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了8万元赔偿额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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