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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弹琵琶”雕塑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案

发布日期:2011-06-22    作者:张会健律师

著名艺术家孙纪元老先生创作的雕塑“反弹琵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兰州颜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两个雕塑的区别仅是底座上标记不同。近日,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颜珑公司停止销售侵犯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雕塑 (反弹琵琶)”产品。

  私销“反弹琵琶”雕塑

  著名艺术家孙纪元老先生,创作的敦煌城市雕塑“反弹琵琶”,在2002年6月6日由甘肃纪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纪元公司)申请了名称为“雕塑(反弹琵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1月29日获得该专利权。纪元公司称,2005年11月,纪元公司与兰州颜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颜珑公司)就雕塑反弹琵琶产品销售签订《“莫高印象”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谁知,在合同期满之后,颜珑公司未经纪元公司同意,私自委托生产商生产“反弹琵琶”雕塑的侵权产品,并进行大量自销和批发,甚至将侵权产品批发给敦煌的店铺。纪元公司认为,颜珑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就颜珑公司的“雕塑反弹琵琶”专利侵权行为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

  经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查明,颜珑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其外观效果与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对比,各方视图均相同,对比并无二致。区别只是在于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底座上标有两个“颜珑”字样,一个是椭圆形,一个是葫芦形的标记。省知识产权局认为,纪元公司所拥有的名称为“雕塑(反弹琵琶)”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颜珑公司销售的反弹琵琶雕塑产品,与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且形状、颜色相同,区别只是在于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底座上的标记不同,这点区别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构成相同,故颜珑公司销售反弹琵琶雕塑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1年6月8日,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颜珑公司停止销售侵犯纪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雕塑(反弹琵琶)”产品。

  据了解,纪元公司下一步打算将侵权的生产销售单位起诉至兰州中院和酒泉中院,进行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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