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禁止360”腾讯公司涉嫌侵权
发布日期:2011-06-06 作者:刘伯华律师
腾讯显然涉嫌不正当竞争。
我们知道使用了QQ的网民虽然是免费下载的软件,因为腾讯公司实际上也通过经营方式受益了,并且你在使用过程中实际上有许多情况下是需要付费的,因此实际上我们也是使用了QQ的软件与服务我们也是购买者,腾讯这次提出的条件是你如果用了360就不能用QQ实际上就是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这显然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该法条的内容: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关部门应该依职权来处罚类似的行为。
腾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的,该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使用了QQ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也有权选择是不是同时使用360的服务,而QQ限制消费者使用360的服务,显然是涉嫌违反以上法律的规定。(该法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样,对这样的明显违法的行为,现在虽没到“315”,工商管理部门也应该及时介入干涉与处罚,不能纵容与姑息。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先行者张朝阳先生指出“腾讯将抄袭和垄断做到极致”我们很赞同,的确腾讯公司是在我国拥有大量的使用者,是即时通讯软件同行中的老大,显然拥有垄断的地位。换个位置我们知道,类似的企业如美国的微软公司就多次因垄断问题在美国本土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起诉,甚至曾面临被拆分的局面,这实际上是从法律上保护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也有规定,但实际被执行的例子,却几乎是前无古人。
腾讯与360两家的纷争必然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上留下里程碑似的一页,估计这事肯定需要有关管理机关的最后定性,也许时间不会太久吧。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企业应该依法经营,做出决策前应该听取法律顾问、听听律师的意见。如果两个公司间在技术与营销中有冲突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如诉讼或仲裁,究竟是腾讯有理还是360有理,相关部门可以裁决,采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动,显然不是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事情出现了,消费者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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