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连生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26 作者:李庆兵律师
《农业学大寨始末》、《工业学大庆始末》两书是宋连生先生几十年来呕心沥血创作完成的作品。宋连生先生在阅读了大量书籍,查阅了许多历史资料后,精心构思、苦心创作才完成了这两部史料丰富、可读性强的作品。两本书再现了农村如火如荼地搞“学大寨”运动,工厂搞 “学大庆”运动那段特殊历史时期的面貌。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
2009年12月,宋连生先生发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网易(//www.163.com)上传了宋连生先生的两部作品《农业学大寨始末》和《工业学大庆始末》。更为甚者,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上传宋连生先生作品时还擅自修改作品,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
请专业律师维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合法权益,宋连生先生特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李庆兵进行维权。李律师经向宋连生先生了解情况,且对相关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宋连生先生的著作权权益,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结合长期办案经验,李律师建议宋连生先生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0年6月28日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期合理、合法协商解决该著作权纠纷。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不是诚心协商解决该著作权纠纷,而是认为自己只是转载了其中一小部分(事实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把宋连生先生两本书全部上传了)。更为甚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流露出宋连生先生维权成本比较大(宋连生先生在石家庄,对方在广州)而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李律师特别提示广大作者朋友:一、发现侵权后必须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以便日后进行维权;二、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当自己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作者除了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在侵权行为地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底,宋连生先生委托李庆兵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确定了开庭时间,我们希望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宋连生先生的著作权权益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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