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报工伤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报工伤注意如下: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认为是工伤有提供这方面证据的义务)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提交: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
(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
(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
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
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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