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2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3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4 救助对象、原则、方式
(1) 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3) 受助人员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下同人同地救助不得超过2次(含2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受助人应当提供的情况
(1)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 随身物品的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6 救助程序
引导、护送→问询登记→调查情况→实施救助
7 救助内容
(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8 受助人员的安置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9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10 受理地点
各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11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 咨询电话
拉萨市救助管理站
(0891)6928015 6928013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补办(大连)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南京)
- 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南京)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副处和副高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调动人员工资审核以及设区市晋升副厅以上职务工资变动和副厅以上调动工资办理 (江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法律援助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申请就业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信访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残疾人证办理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规定(南京)
- 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南京)
- 医疗保险缴费(大连)
-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江西)
-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发放和使用(南京)
- 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南京)
- 个人医疗保险的办理(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