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2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处理违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行为,宣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
3 办事依据
4 申请条件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证明等。
(三)其它相关材料。
6 办事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发放低保金
7 办事结果
对于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发给低保金;
对于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日
10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 咨询电话
0891-682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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