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1-14 作者:祝文贺律师
2003年9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起诉称,中化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第315477号和316788号组合商标(中化+Sinochem+椭圆图形),1994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注册了第773539号组合商标。2002年2月8日,“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月26日,浙江中化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立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该公司亦提供化工信息服务。中化公司认为中国化工网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致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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