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9-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8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被告新知图书城销售假冒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等侵权音像制品共25900册,定价496050元,被告新知图书城在其经营场所及其全省连锁店进行销售,上述音像制品经著作权人即原告鉴定,结论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新知图书城答辩称:其销售该录音磁带,是受第二被告的委托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其在销售时没有任何过错,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第二被告弘文公司下落不明,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判决昆明新知图书城赔偿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7万元。
解析:
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第二被告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本案审理的范围虽然涉及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就法律关系而言,是针对第一被告新知图书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审理,尤其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对于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判的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新知图书城针对其销售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了弘文公司出具给其的《委托发行证明》及其所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予以证明。但仅凭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有合法来源。本案的审理给我们以下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和物流速度快速提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证所销售的出版物的合法性,避免担当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
- 企业网盘撤诉是否构成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为两家电商公司争取避免300万赔偿金额
- 抖音小店直播带货抖店保证金押金被冻结违反规则商标侵权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