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借据案
争议之一:
此“斯娥”是否彼“泗娥”
被告张某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朱斯娥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借据上写的债权人是“朱泗娥”而不是“朱斯娥”,原告朱斯娥不是借据上的债权人,无权起诉。
朱斯娥申辩:借条上的“朱泗娥”就是她本人。“朱泗娥”是其曾用名,朱斯娥是其现用名。朱斯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新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朱斯娥的曾用名叫“朱泗娥”。张某虽对此户籍证明持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争议之二:
借条是否“善意的谎言”
被告张某提出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借条只是一个“善意的谎言”。张某自称:张某与朱斯娥的女儿王某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而朱斯娥与王某之间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了不愉快。为了缓解一下母女之间的家庭内部矛盾,王某一再请求张某帮忙写一份借据暂时骗一骗朱斯娥,并保证绝对不会有事。张某推脱不过,便写了这样的借据。张某认为自己做梦也没想到会被朱斯娥告上法庭,好心没得到好报。为了证明其主张,张某申请其叔叔出庭作证。该证人出庭陈述了王某曾找张某协商解决母女之间债务纠纷的过程。
法院判决:
债务人应归还欠款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朱斯娥”与“朱泗娥”是否同一人的问题,新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合法有效,应据此认定“朱斯娥”与“朱泗娥”是同一个人,故张某提出的原告朱斯娥主体不适格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借条是否“善意的谎言”问题,张某所说的“写借据仅仅是为了骗骗朱斯娥”,不合生活常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白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张某虽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但由于该证人与张某之间有亲属关系,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该证人证言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对张某亲笔书写的借据,在无有力的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内容客观真实。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朱斯娥借款29000元。
苏 团 吴艳丽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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